甘孜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擬相對集中行使行政權力事項清單 |
現業務主管部門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集中層級 |
備注 |
州 |
縣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09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等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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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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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10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代理機構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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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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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11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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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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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12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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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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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13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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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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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14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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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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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15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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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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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1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未在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在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招標人在未按規定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處罰,招標人在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的處罰,招標人在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核準采用邀請招標的處罰,招標人在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采用自行招標的處罰,招標人在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開標和評標地點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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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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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18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自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個工作日的處罰,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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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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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19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不同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處罰;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處罰;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處罰;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中標候選人未經公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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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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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20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不按規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備案材料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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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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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21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評標過程中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在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將標底作為決定廢標的直接依據,不在四川省評標專家庫中確定評標專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等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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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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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22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以發出中標通知書為條件,向中標人提出背離招標和投標文件內容要求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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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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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23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建設工程代理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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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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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24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招標代理合同約定安排非本機構專職技術人員負責該項招標代理工作的處罰、向招標人和投標人收取的費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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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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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25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以違法壓價、操縱招標投標為條件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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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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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26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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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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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27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人未經批準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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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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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29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處罰;向招標人提出超出其投標文件中主要條款的附加條件,以此作為簽訂合同的前提條件的處罰;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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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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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30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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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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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31 |
行政處罰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估價資質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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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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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32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咨詢、工程招標代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房地產估價資質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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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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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33 |
行政處罰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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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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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34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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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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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35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建筑師、注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人員的名義從事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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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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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36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而繼續執業且逾期未改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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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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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37 |
行政處罰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互認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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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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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38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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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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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39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建筑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注冊建造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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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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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40 |
行政處罰 |
對聘用單位為注冊建筑師、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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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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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41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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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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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42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超出本專業規定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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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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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43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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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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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44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企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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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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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45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建造師、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履行義務的處罰、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處罰、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處罰、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等文件的處罰、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相關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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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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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46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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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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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4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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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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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48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估價機構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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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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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49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建筑節能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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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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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5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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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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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5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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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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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5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處罰;違反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的處罰;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施工的處罰;必須實行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處罰;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處罰;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處罰;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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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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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5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處罰;擅自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處罰;將不合格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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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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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5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室)報送竣工圖及其他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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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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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55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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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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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56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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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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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57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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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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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58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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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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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59 |
行政處罰 |
對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處罰;違反規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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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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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60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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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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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61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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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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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62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業企業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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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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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63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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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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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64 |
行政處罰 |
對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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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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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65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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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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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66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未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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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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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6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的處罰,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處罰,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處罰,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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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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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6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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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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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69 |
行政處罰 |
對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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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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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70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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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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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71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處罰,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處罰,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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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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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72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在墻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處罰,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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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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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7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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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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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7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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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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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75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處罰;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處罰;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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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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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76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處罰;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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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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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77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處罰;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處罰;工程監理單位及監理工程師發現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工程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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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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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78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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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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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79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建筑師以個人名義承接注冊建筑師業務、收取費用的處罰、同時受聘于二個以上建筑設計單位執行業務的處罰、在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的處罰;對二級注冊建筑師以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者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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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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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80 |
行政處罰 |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建筑師因建筑設計質量不合格發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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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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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8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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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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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8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同時接受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有關業務委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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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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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83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勘察企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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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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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84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勘察企業的勘察文件沒有責任人簽字或者簽字不全的處罰;原始記錄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的處罰;不參加施工驗槽的處罰;項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歸檔保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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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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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85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設計,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建筑節能設計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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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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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86 |
行政處罰 |
對設計單位未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應當修改設計未進行修改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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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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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87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節能設計進行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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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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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88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勘察、設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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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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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89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使用沒有國家技術標準而又未經審定通過的新技術、新材料,或者將不適用于抗震設防區的新技術、新材料用于抗震設防區,或者超出經審定的抗震烈度范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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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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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90 |
行政處罰 |
對未對抗震能力受損、荷載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驗算、修復和加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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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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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91 |
行政處罰 |
對經鑒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進行裝修改造時未進行抗震加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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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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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9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變動或者破壞市政公用設施的防災設施、抗震抗風構件、隔震或者振動控制裝置、安全監測系統、健康監測系統、應急自動處置系統以及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等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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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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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93 |
行政處罰 |
對經鑒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設施未進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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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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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94 |
行政處罰 |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超出認定的范圍從事施工圖審查的處罰;使用不符合條件審查人員的處罰;未按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的處罰;未按規定上報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未按規定填寫審查意見告知書的處罰;未按規定在審查合格書和施工圖上簽字蓋章的處罰;已出具審查合格書的施工圖,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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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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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95 |
行政處罰 |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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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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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96 |
行政處罰 |
對接受轉包、違法分包和用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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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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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97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單位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的處罰;未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處罰;未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的處罰;未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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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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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9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多臺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處罰;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未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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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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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399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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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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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0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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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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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0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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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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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02 |
行政處罰 |
對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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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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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0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相應的資質擅自承擔《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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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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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05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處罰;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處罰;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處罰;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處罰;未按規定在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處罰;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的處罰;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處罰;轉包檢測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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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06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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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0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的處罰;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處罰;弄虛作假送檢試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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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08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業企業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農民工工資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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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09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監理企業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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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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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10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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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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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11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新設立分支機構不備案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業務不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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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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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13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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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15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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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16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建筑師未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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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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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17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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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18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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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19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建造師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擔任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等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20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建造師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21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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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22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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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2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注冊而以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24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指定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產品、工藝和設備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25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業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27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行為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28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施工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29 |
行政處罰 |
對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30 |
行政處罰 |
對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31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32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處罰;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33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處罰;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處罰;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處罰;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處罰;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涉及資質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34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35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處罰;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處罰;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處罰;在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處罰;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36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處罰;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處罰;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處罰;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37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38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處罰;轉讓或接受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的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39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施工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40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41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施工企業發生過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42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業企業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43 |
行政處罰 |
對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44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起重機械出租單位、自購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處罰;未按照規定辦理報廢注銷手續的處罰;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45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的處罰;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未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處罰;未按照規定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處罰;未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46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處罰;未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未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的處罰;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的處罰;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處罰;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47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的處罰;未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處罰;未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未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處罰;在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未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48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人員在執業活動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49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業企業、招標代理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5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工程報建的處罰、未將建設工程按規定招標的處罰、擅自更改設計文件的處罰、在工程發包中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條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52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未按國家和省批準的規模和投資限額進行設計的處罰、對勘察、設計技術質量低劣,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5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承包方無證、越級承包工程,承包工程后又將工程轉包、掛靠承包,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招標投標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串通投標,專業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未經考核合格上崗,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未按設計文件施工,違反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技術指標、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造成質量隱患或事故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5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55 |
行政處罰 |
對發包方未經工程勘察即委托設計、未經設計即施工發包的處罰、按規定應進行初步設計及施工圖文件審查而未報經審查的處罰、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56 |
行政處罰 |
對發包方將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工程勘察、設計規避招標、假招標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57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5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注冊執業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掛靠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活動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6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擅自撤換現場監理工程師的處罰;拒絕向監理企業提供必要資料的處罰;擅自撥付工程款或進行竣工驗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61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企業扣押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證書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62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企業未進駐施工現場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63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企業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設計規范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未報告建設單位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64 |
行政處罰 |
對承包單位拒絕向監理企業提供必要的資料,或擅自將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或擅自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65 |
行政處罰 |
對設計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66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建筑節能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67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規定審查建筑節能內容,或者將審查不合格的有關建筑節能的設計文件定為合格的處罰、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68 |
行政處罰 |
對變更已審查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節能強制性標準,未按規定程序重新進行施工圖審查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69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在保溫隔熱工程隱蔽前,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70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損壞原有圍護結構和節能材料、設施設備,影響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71 |
行政處罰 |
對裝飾裝修企業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72 |
行政處罰 |
對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7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處罰、違反裝飾裝修的質量標準、施工和安全等強制性規范的處罰、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7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75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進行預售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76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77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78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80 |
行政處罰 |
對開發企業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81 |
行政處罰 |
對開發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82 |
行政處罰 |
對開發企業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83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測繪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84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規定的現售條件現售商品房的;未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的;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銷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委托沒有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85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代理銷售不符合銷售條件的商品房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8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88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89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管理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9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9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92 |
行政處罰 |
對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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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94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未取得資質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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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95 |
行政處罰 |
對一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不按規定條件設立分支機構的;二、三級資質房地產估價機構違規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新設立分支機構,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未到分支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96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估價師以個人名義承攬估價業務,或者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分支機構未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名義承攬估價業務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估價報告的處罰;對房地產估價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與其他房地產估價機構合作完成估價業務,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共同出具估價報告的處罰;對非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估價報告,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未加蓋房地產估價機構公章,簽字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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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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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97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估價機構及其估價人員與委托人或者估價業務相對人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未回避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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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499 |
行政處罰 |
對聘用單位(房地產估價機構)為申請人提供虛假注冊材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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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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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00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估價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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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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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01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履行義務;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在估價報告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同時在2個或者2個以上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以個人名義承攬房地產估價業務;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超出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嚴重損害他人利益、名譽的行為;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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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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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02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估價師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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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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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03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估價師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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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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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04 |
行政處罰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或者其聘用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產估價師信用檔案信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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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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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05 |
行政處罰 |
對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白蟻防治業務的;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健全白蟻防治質量保證體系,未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的施工技術規范和操作程序進行防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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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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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06 |
行政處罰 |
對白蟻防治單位未建立藥劑進出領料制度,未對藥劑進行專倉儲存、專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藥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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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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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07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商品房銷(預)售時,未向購房人出具該項目的《白蟻預防合同》或者其他實施房屋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未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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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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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0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白蟻預防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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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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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10 |
行政處罰 |
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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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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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11 |
行政處罰 |
對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未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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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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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12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規定審查建筑節能內容的處罰、審查機構將審查不合格的有關建筑節能的設計文件定為合格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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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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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13 |
行政處罰 |
對房產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家標準、規范和規定的;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測算失誤的,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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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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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14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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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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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15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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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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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16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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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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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17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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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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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18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的,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的;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的;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違反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19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房地產估價業務;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擅自設立分支機構;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擅自轉讓受托的估價業務;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20 |
行政處罰 |
對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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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21 |
行政處罰 |
對招標人超過《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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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22 |
行政處罰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招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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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23 |
行政處罰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24 |
行政處罰 |
對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招標文件后終止招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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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25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工程報建,建設工程未按規定招標,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未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開工審批和施工許可證而擅自施工,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涉及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維修及裝飾工程,以及涉及建筑物外型變動的工程,沒有設計方案且未經批準而擅自動,工擅自更改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工程發包違反工程造價規定壓級、壓價,或者要求承包方以帶資墊款作為前提條件以及附加其他不合格條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26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單位和人員無證或未經批準越級進行勘察設計,未按國家和省批準的規模和投資限額進行設計,偽造、涂改、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或者轉讓、出借設計圖簽、圖章,勘察、設計技術質量低劣,造成質量事故,指定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2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監理、建設工程代理及工程造價咨詢等單位無證、越級從事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建設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同時接受發包方和承包方委托服務,從事招標投標代理服務,在招標過程中弄虛作假或泄露標底,從事承包工程業務和經營建筑材料及設備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28 |
行政處罰 |
對境外、省外的企事業單位到我省從事建筑活動,未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手續,擅自承接工程項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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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3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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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3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32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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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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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33 |
行政處罰 |
對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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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34 |
行政處罰 |
對招標代理機構及其人員未按國家有關檔案保存期限規定保存招標活動中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或者拒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閱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35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36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施工許可證的、偽造或者涂改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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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37 |
行政處罰 |
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38 |
行政處罰 |
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39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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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4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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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41 |
行政處罰 |
對招標人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等規定的;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的;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4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辦理建筑工程裝飾裝修項目施工許可證擅自動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4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采用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45 |
行政處罰 |
對“安管人員”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46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安管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或者未按規定如實將考核情況記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4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未安排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安管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48 |
行政處罰 |
對“安管人員”未按規定辦理證書變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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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49 |
行政處罰 |
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50 |
行政處罰 |
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51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將不準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52 |
行政處罰 |
對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住房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53 |
行政處罰 |
對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54 |
行政處罰 |
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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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55 |
行政處罰 |
對原有房屋和超過白蟻預防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生蟻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未委托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56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或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或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出租供人員居住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57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辦理租賃登記備案、變更、延續或者注銷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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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58 |
行政處罰 |
對出租法律禁止出租的房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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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59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原設計單位或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60 |
行政處罰 |
對裝修人將住宅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61 |
行政處罰 |
對裝飾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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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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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63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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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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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64 |
行政處罰 |
對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65 |
行政處罰 |
對開發建設單位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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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66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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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6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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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68 |
行政處罰 |
對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69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它設施或者接用電源;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70 |
行政處罰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71 |
行政處罰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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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72 |
行政處罰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對歷史建筑進行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73 |
行政處罰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筑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74 |
行政處罰 |
對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對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標志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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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7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76 |
行政處罰 |
對商業、服務攤點不服從公共綠地管理單位管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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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77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車輛運輸液體、散裝貨物、易飄灑物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7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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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79 |
行政處罰 |
對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附屬設施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8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改變城市園林綠化規劃用地性質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地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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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8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攤點衛生管理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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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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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82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毀損、圍擋園林綠地;損毀、盜竊、占用城鄉環境衛生設施,擅自關閉、拆除、遷移或者改變用途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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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83 |
行政處罰 |
對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場所從事車輛修理、清洗、裝飾和再生資源回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84 |
行政處罰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85 |
行政處罰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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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86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87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88 |
行政處罰 |
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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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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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89 |
行政處罰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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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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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90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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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91 |
行政處罰 |
對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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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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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92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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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9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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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9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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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95 |
行政處罰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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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9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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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97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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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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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98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未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未在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未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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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59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未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未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未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未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未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未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未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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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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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00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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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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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0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占用城市公廁規劃用地或者改變其性質;不履行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修管理義務;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筑沒有附設公廁或者原有公廁及其衛生設施不足,不按要求進行新建、擴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設的公廁及其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不符合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損壞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未依照的規定改造或者重建;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廁竣工時,建設單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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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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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02 |
行政處罰 |
對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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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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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03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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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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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0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修剪、砍伐、損壞城市樹竹花草或者損毀城市園林綠地;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損壞城市園林綠化設施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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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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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05 |
行政處罰 |
對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食品包裝等廢棄物;從車輛內或者建(構)筑物上向外拋擲雜物、廢棄物;在非指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城市排水溝、地下管道;對在非指定區域、指定時間燃放煙花爆竹;在露天場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秸稈、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對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堆放物料、拍賣或者兜售物品,影響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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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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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06 |
行政處罰 |
對違章搭建、堆放、吊掛影響市容市貌物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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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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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0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畜家禽,飼養寵物和信鴿影響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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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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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08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橋梁產權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規定編制城市橋梁養護維修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或者未經批準即實施;未按照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機構對城市橋梁進行檢測評估的;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橋梁的安全搶險預備方案的;未按照規定對城市橋梁進行養護維修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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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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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09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管線、設置廣告等輔助物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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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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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10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城市橋梁施工控制范圍內從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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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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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11 |
行政處罰 |
對超限機動車輛、履帶車、鐵輪車等經過城市橋梁的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未采取相應技術措施通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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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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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12 |
行政處罰 |
對經過檢測評估,確定城市橋梁的承載能力下降,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城市橋梁產權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或經檢測評估判定為危橋未立即采取措施,設置顯著的警示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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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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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13 |
行政處罰 |
對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承攬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任務的或者違反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設施建設工程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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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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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14 |
行政處罰 |
對設計單位違反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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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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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15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未進行清洗消毒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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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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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16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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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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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1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供水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規定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仍投入使用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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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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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18 |
行政處罰 |
對設計、建設單位不按照水表出戶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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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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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1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埋設其他地下管線拒不改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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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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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20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將不符合飲用水標準的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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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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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21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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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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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2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損壞的城市供水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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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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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23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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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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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24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供水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未進行清洗消毒的;使用不符合標準的供水設施、設備、器具、管材和化學凈水劑、消毒劑的;未按照計劃更換、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后未及時組織搶修以及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運營的;違反管理規定的;使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上崗作業員工的;拒絕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城市供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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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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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25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供水安全保護區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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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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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26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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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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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27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供水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禁止性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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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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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28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工作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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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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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29 |
行政處罰 |
對用戶未依法辦理分戶、移表、增容、變更結算水表手續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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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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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30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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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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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31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對結算水表磁卡非法充值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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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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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32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閥門或者違反規定使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市政設施取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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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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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33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損壞結算水表或者干擾結算水表正常計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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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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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34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盜用或者轉供城市供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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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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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35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用水性質和范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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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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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36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裝泵抽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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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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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37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和個人在結算水表后裝泵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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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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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38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工程項目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建設并投入使用的;未按規定進行日常性水質檢驗工作的;未取得《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擅自供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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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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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39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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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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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40 |
行政處罰 |
對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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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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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41 |
行政處罰 |
對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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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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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42 |
行政處罰 |
對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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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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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43 |
行政處罰 |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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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44 |
行政處罰 |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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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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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45 |
行政處罰 |
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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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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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4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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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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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47 |
行政處罰 |
對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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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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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48 |
行政處罰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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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49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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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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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50 |
行政處罰 |
對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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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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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5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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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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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52 |
行政處罰 |
對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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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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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5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考核合格進行營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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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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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56 |
行政處罰 |
對城市污水處理企業虛報、瞞報、拒報、遲報、漏報規定的各項資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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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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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61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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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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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62 |
行政處罰 |
對排水戶名稱、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項變更,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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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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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63 |
行政處罰 |
對排水戶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排水許可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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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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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64 |
行政處罰 |
對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沒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規定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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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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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65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設施安全的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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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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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66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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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67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市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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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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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68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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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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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69 |
行政處罰 |
對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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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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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70 |
行政處罰 |
對燃氣經營者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71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72 |
行政處罰 |
對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73 |
行政處罰 |
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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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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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74 |
行政處罰 |
對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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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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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75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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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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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76 |
行政處罰 |
對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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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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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7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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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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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7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施工現場容貌管理規定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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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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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79 |
行政處罰 |
對城鄉環境綜合治理責任人不履行義務,責任區的容貌秩序、環境衛生未達到有關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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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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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81 |
行政處罰 |
對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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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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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82 |
行政處罰 |
對排水戶違反《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拒不接受水質、水量監測或者妨礙、阻撓城鎮排水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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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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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84 |
行政處罰 |
對占壓、損害燃氣設施,圍堵應急搶險公共通道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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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85 |
行政處罰 |
對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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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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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86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在施工工地未設置硬質圍擋,或者未采取覆蓋、分段作業、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或對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或者未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對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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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87 |
行政處罰 |
對車輛未采取覆蓋或者密閉措施,造成泄漏遺撒的或者違規傾倒的處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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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88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在環境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夜間建筑施工作業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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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89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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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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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90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使用袋裝水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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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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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91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違法設置移動式攪拌站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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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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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92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水泥的;設計單位未按照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設計,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標明等級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未按照規定標明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通過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中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要求進行監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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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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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93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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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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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94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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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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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95 |
行政處罰 |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施工單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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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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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96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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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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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9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未按照規定在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未按照規定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采取處置措施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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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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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98 |
行政處罰 |
對勘察單位未在危大工程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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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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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699 |
行政處罰 |
對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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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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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00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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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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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01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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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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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02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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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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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03 |
行政處罰 |
對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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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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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04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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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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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05 |
行政處罰 |
對監理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06 |
行政處罰 |
對監測單位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未按照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施工單位未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0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建設中未按規定進行竣工測量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08 |
行政處罰 |
對農村住房建設承攬人無圖施工、不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變更設計圖紙的;不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不按規定提供施工記錄或者施工資料的;不接受監督管理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造成質量安全事故的;農村住房竣工后,未依照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11 |
行政處罰 |
對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12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13 |
行政處罰 |
對承租人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14 |
行政處罰 |
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用于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15 |
行政處罰 |
對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查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驗收后經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16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在消防驗收后未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1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建筑設計不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進行消防設計;建筑施工不按照消防設計文件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質量;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質量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18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置或擅自處分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19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拒不承擔籌備組工作經費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20 |
行政處罰 |
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21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報送信用檔案信息、統計報表等相關資料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22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未履行相應告知和交接義務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23 |
行政處罰 |
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處罰 |
|
√ |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1724 |
行政處罰 |
對專業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履行維修、養護、更新等義務及承擔相關費用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 |
行政處罰 |
對瞞報、拒報或者非經營活動中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行為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2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行為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3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礙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價格監測工作人員依法實施價格監測行為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4 |
行政處罰 |
對招標人違規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6 |
行政處罰 |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7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8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9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0 |
行政處罰 |
對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1 |
行政處罰 |
對重點用能單位未履行節能管理義務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節能審查或者節能審查未通過,擅自開工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3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4 |
行政處罰 |
對電力、石油加工、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和建材等企業未在規定的范圍或者期限內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燃油發電機組或者燃油鍋爐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5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項目核準、備案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6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未依法辦理核準手續開工建設或者未按照核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的處罰 |
煤炭建設項目行政處罰由應急局負責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7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8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未依法將備案制項目信息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情況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19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投資建設產業政策禁止投資建設項目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0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原油、成品油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節約能源管理有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6 |
行政處罰 |
對非食鹽定點企業生產或批發食鹽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7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生產或批發食鹽、非食用鹽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購進食鹽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9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作出食鹽或非食用鹽標識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30 |
行政處罰 |
對食鹽定點企業違反規定聘用禁業限制人員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31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蚱渌逃龣C構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33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違法頒發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行為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34 |
行政處罰 |
對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35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方式取得資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36 |
行政處罰 |
對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或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41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辦學條件不達標、實施違規違法辦學行為、年度檢查不合格或違反資產管理、招生等方面規定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42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處罰 |
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43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學校出資人違法違規獲取回報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45 |
行政處罰 |
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47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違反國家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48 |
行政處罰 |
對教師違反國家義務教育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49 |
行政處罰 |
對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幼兒教育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50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禁止吸煙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禁煙標識或違反規定設置吸煙器具的、個人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抽煙等行為的處罰 |
|
√ |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51 |
行政處罰 |
對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38 |
行政處罰 |
社會團體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內未開展活動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39 |
行政處罰 |
對社會團體涂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違反規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等情形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40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41 |
行政處罰 |
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涂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等情形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44 |
行政處罰 |
對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協議不符合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等情形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4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建設殯葬設施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47 |
行政處罰 |
對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標準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48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從事經營性殯葬服務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49 |
行政處罰 |
對炒買炒賣或預售墓位、墓穴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50 |
行政處罰 |
對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處罰 |
與縣市場監管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 |
|
縣民政局 |
851 |
行政處罰 |
對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53 |
行政處罰 |
對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54 |
行政處罰 |
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處罰 |
與縣醫保局按職責分工分別行使 |
√ |
|
縣民政局 |
855 |
行政處罰 |
對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56 |
行政處罰 |
對慈善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慈善財產損失的;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用于投資的;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57 |
行政處罰 |
對慈善組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規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嚴重情形的;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惠且情節嚴重的;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被有關機關依法查處后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58 |
行政處罰 |
對慈善組織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規定情形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59 |
行政處罰 |
對有關組織和個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開展公開募捐的;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60 |
行政處罰 |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61 |
行政處罰 |
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將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規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處罰 |
|
√ |
|
縣民政局 |
862 |
行政處罰 |
對慈善組織偽造、變造、出租、出借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未依照《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進行備案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期限、地域范圍、方式進行募捐的;開展公開募捐未在募捐活動現場或者募捐活動載體的顯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動信息的;開展公開募捐取得的捐贈財產未納入慈善組織統一核算和賬戶管理的;其他違反《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情形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57 |
行政處罰 |
對辦展未按規定發布招展信息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58 |
行政處罰 |
對辦展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59 |
行政處罰 |
對商場、超市等公共場所不采取有效禁煙措施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60 |
行政處罰 |
對違法經營美容美發業務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68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洗染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69 |
行政處罰 |
對零售商或者供應商違反公平交易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8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從事或不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對外勞務經營活動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85 |
行政處罰 |
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不按規定繳納備用金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87 |
行政處罰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88 |
行政處罰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發行與服務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89 |
行政處罰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發卡企業違反資金管理及業務報告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9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家電維修服務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93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違反經營規范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94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95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96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97 |
行政處罰 |
對家庭服務機構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98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銷售禁止流通的舊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399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收購禁止流通的舊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00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和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不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01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未設立銷售臺賬,對銷售情況進行如實、準確記錄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02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時,未向購買者明示產品質量性能狀況、主要部件維修、翻新等有關情況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03 |
行政處罰 |
對待售的舊電器電子產品未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04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將在流通過程中獲得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信息用于與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活動無關的領域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05 |
行政處罰 |
對舊電器電子產品市場未建立舊電器電子經營者檔案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06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未建立舊電器電子產品檔案資料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07 |
行政處罰 |
對經營者收購舊電器電子產品未對收購產品進行登記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08 |
行政處罰 |
對以商務、旅游、留學等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從事與賭博、色情活動相關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09 |
行政處罰 |
對未安排勞務人員接受培訓,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未按規定為勞務人員購買在國外工作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未按規定安排隨行管理人員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10 |
行政處罰 |
對未依法訂立勞務合作合同,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及在國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不及時處理、停止開展對外勞務合作,未對其派出的尚在國外工作的勞務人員作出安排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11 |
行政處罰 |
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義務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12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13 |
行政處罰 |
對零售商促銷行為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14 |
行政處罰 |
對市場經營者違反《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1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16 |
行政處罰 |
對主辦方展會期間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處罰 |
|
√ |
|
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419 |
行政處罰 |
對汽車經營主體違反《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8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85 |
行政處罰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的處罰 |
|
√ |
|
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86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收購者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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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87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收購者被售糧者舉報未及時支付售糧款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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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88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收購者違反規定代扣、代繳稅、費和其他款項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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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89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糧食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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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90 |
行政處罰 |
對接受委托的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未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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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91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于規定的最低庫存量或超出規定的最高庫存量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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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92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經營者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出庫前未按照規定進行質量鑒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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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93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經營者未按照規定使用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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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94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收購者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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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95 |
行政處罰 |
對使用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轉讓糧食收購許可證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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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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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96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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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97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糧食收購場所明示糧食收購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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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98 |
行政處罰 |
對未向售糧者出具糧食收購憑證,載明所收購糧食品種、質量等級、價格、數量和金額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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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299 |
行政處罰 |
對糧食經營臺賬保留時間不足3年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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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00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配備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的或又無委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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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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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01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裝備有與所經營糧食種類和國家質量標準規定的檢驗項目相適應的糧食檢驗儀器設備,沒有能單獨進行糧食檢驗工作的場所的或又無委托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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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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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02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糧食收購、加工、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具備相應的儀器設備使用和管理、檢驗員業務培訓、糧食出入庫質量檢驗、質量檔案和質量事故處理等質量管理制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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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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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03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糧食儲存的經營者倉儲設施未符合國家有關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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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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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04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糧食儲存的經營者將糧食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或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以及未按規定對霉變、病蟲害超標糧食進行處理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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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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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05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糧食儲存經營者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超標使用化學藥劑,以及糧庫周圍有有害污染源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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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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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06 |
行政處罰 |
對從事糧食收購、儲存的經營者(不含個體工商戶)未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糧食進行質量檢驗,糧食出庫或購進糧食無質檢報告,或對質檢報告弄虛作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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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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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07 |
行政處罰 |
對在糧食交易過程中,糧食銷售、加工、轉化經營者未索取質檢報告或對質檢報告弄虛作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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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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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08 |
行政處罰 |
對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其質量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責令當事人轉作飼料;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責令轉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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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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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09 |
行政處罰 |
對糧油倉儲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備案或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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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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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10 |
行政處罰 |
對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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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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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11 |
行政處罰 |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規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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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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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12 |
行政處罰 |
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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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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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13 |
行政處罰 |
對未實行糧食質量安全檔案制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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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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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14 |
行政處罰 |
對未實行糧食召回制度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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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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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15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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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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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4316 |
行政處罰 |
對濫用職權、營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損失、損壞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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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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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辦(檔案局) |
4470 |
行政處罰 |
對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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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辦(檔案局) |
447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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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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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辦(檔案局) |
4472 |
行政處罰 |
對涂改、偽造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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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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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辦(檔案局) |
447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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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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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辦(檔案局) |
4474 |
行政處罰 |
對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的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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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經濟信息和商務合作局 |
2 |
行政強制 |
查封、扣押涉嫌鹽業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或查封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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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40 |
行政強制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六十六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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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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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41 |
行政強制 |
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強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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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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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42 |
行政強制 |
責令加倍繳納綠化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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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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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43 |
行政強制 |
對臨時占用城市園林綠地造成損毀不及時恢復,也不繳納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加收百分之二的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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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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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發展和改革局 |
185 |
行政強制 |
對違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強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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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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